EUROPEAN UNION
欧盟 CE 认证
欧亚经济联盟机构中国区授权办事处,为进入欧洲市场的产品提供CE认证咨询与测试支持。
欧洲认证,授权对接。
CE计划将产品出口至欧洲市场,希望明确产品合规方向与资料准备要求的企业。七西格玛作为欧亚经济联盟机构中国区授权办事处,直接对接欧洲认证资源,为中国企业提供CE认证全流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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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2/EC MD机械指令范围包含普通机械和危险机械,排除危险机械以外的其他机械即为普通机械,普通机械相对于危险机械来说对人员带来的风险较低,申请流程相对于危险机械更为简化一些。
机械产品申请认证时所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1. 认证申请表
2.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 ISO9000的证书复印件或者扫描件
4. 产品零部件清单
5. 产品英文说明书
6. 气动原理图和结构尺寸图
7. 型号差异规格表:规格表上写出产品主要参数,列出申请的同一系列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
8. CE铭牌:铭牌上必须包含企业及产品的基本信息,上面的参数必须是针对自身产品的
9. 零部件CE证书复印件(采购的零部件中有曾经做过CE认证的产品,请提供证书复印件)
10. 产品照片
11. 符合性声明
认证过程中企业需要提供以上所列资料,我司工程师会到现场进行机械部分和电气部分的安全检查和测试,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工程师会提出整改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即可。
低电压指令 (Low Voltage Directive, 2006/95/EC) 制订于1973年,为新方案 (New Approach) 指令制订前20年,并且被认为是新方案概念的前身。
LVD的适用范围
LVD 适用于所有本身功能使用电压范围在交流 50~1000V ,直流 75~1500V 的电机产品,这个定义系指指令的适用范围,而不是指令适用的限制 ( 例如,在使用交流 230V 的计算机中,直流 12V 的电路所造成的危险也受 LVD 的规范 ) 。
LVD 适用于提供给消费者和工业使用的产品,如果是工业用设备,指令也涵盖了制造商本身使用的产品 ( 例如 : 测试设备 ) 。
CE技术文件的要求
LVD 的 CE 体制与 EMC 指令类似,所有在适用范围内的产品都必须有 CE 标志,而且必须有制造商的代表或进口商所签署的符合声明书。
简单的自我宣告并不足以确定产品是安全的 ( “安全”被定义成不会造成人员或家畜的死伤及财务的损害 ) ,基于这个原因,LVD 的声明需要有技术文件档案的支持来证明。
技术证明文件须包含
1. 机设备的一般性描述;
2. 概念上的设计及制造图样;
3. 了解这些图样所必须的描述和说明;
4. 列出全部或部份适用的标准,及描述为满足指令安全观点所采行的对策;
5. 设计的推算结果,执行过程的检查;
6. 测试报告。
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对电磁兼容的定义是:系统或设备在所处的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同时不对其他系统和设备造成干扰。
为了规范欧盟各成员国对电器设备电磁兼容性的管理,是欧盟各成员国关于电磁兼容的法规协调一致,89/336/EEC电磁兼容指令于1989年5月1日颁布,1996年1月1日开始强制性实施,现行的指令为2004/108/EC。更新的EMC指令的编号为2014/30/EU ,它将于2014年4月18日生效。旧有的EMC指令2004/108/EC将于2016年4月20日废除。
电磁兼容CE认证产品范围
1. 家用电器及家用电子设备;
2. 家用无线电和电视接收机;
3. 工业制造设备;
4. 工业制造设备;
5. 移动无线电设备;
6. 移动无线电通讯和商用无线电话设备;
7. 医疗和科学器材;
8. 信息技术设备;
9. 电信网络和器材;
10. 照明设备和荧光灯;
11. 航空和航海无线电器材;
12. 电化教学设备。
电磁兼容CE认证所需资料
1. 产品说明书;
2. 产品结构说明;
3. 产品电原理图及印刷电路板图;
4. 产品电磁兼容关键件一览表;
5. 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6. 产品关键安全元件认证证书复印件;
7.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医疗器械指令(Medical Devices Direc-tive,93/42/EEC),适用范围很广,包括除有源植入性和体外诊断器械之外的几乎所有的医疗器械,如无源性医疗器械(敷料、一次性使用产品、接触镜、血袋、导管等);以及有源性医疗器械,如核磁共振仪、超声诊断和治疗仪、输液泵等。该指令已于1995年1月1日生效,过渡截止日期为1998年6月13日从1998年6月14日起强制执行。
医疗器械(MDD指令)CE认证基本要求
一、基本要求
1. 安全性(任何风险与器械提供的益处相比较,必须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故亦称风险分析);
2. 风险的可预防性或被消除性,至少应给予警告(报警系统或警戒报警系统);
3. 性能符合性(产品的基本要求);
4. 器械性能和安全的效期(器械的安全和性能必须在器械的使用寿命内得到保证。);
5. 器械的储存和运输(应保证器械在合理的运输、储存条件下不受影响)。
二、基本要求的具体包括如下
1. 器械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按照其预定和条件使用,器械不会损害医疗环境、患者安全、操作者或其他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使用时的潜在危险与患者受益相比较可以为人们所接受,但应具有高水平的防护办法;
2. 生产者的设计和制造方案,必须考虑在现有工艺技术条件下遵守安全准则,生产者应:
首先:应尽可能降低甚至避免危险;
其次:对无法避免的危险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包括安装报警装置;
最后,告知用户所提供防护措施的弱点及其可能带来的危险。
3. 器械必须取得生产者期望获得的功能;
4. 在生产线者确定的器械使用寿命期内,在正常使用可能出现的压力,第1、2、3款所指的各项性能应保持稳定,不能危害医疗环境、危害患者、使用者或其他人员的健康;
5. 器械的设计、生产和包装应当保证,器械的性能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只要遵守有关规定不会发生根本逆变;
6. 副作用的大小同器械的使用性能相比较可以为人们所接受;
7. 化学、物理和生物性能;
8. 感染和微生物污染;
9. 组装和环境因素;
10. 检测器械;
11. 辐射防护;
12. 带有能源或与其他能源相连接的器械;
13. 生产者提供的操作信息;
14. 如果需要根据医疗数据确定器械是否满足基本要求,如第六款的情形,有关数据必须按照附录Ⅹ的规定取得。
欧共体承压设备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2014/68/EU ,简称PED)的CE标志认证已于2002年5月29日起强制执行。欧盟是我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因此,该指令的实施理所当然地引起我国锅炉压力容器行业,从2002年5月29日起销往欧盟的压力设备类产品(诸如灭火器、压力表、阀件、安全阀、空气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必须符合压力设备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97/23/EC)。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5bar的设备,无论其压力、容积为何,均须符合CE-PED的规定。
根据PED规范,高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的要求
1. 具备安全性;
2. 符合设计、制造、和测试的基本安全要求;
3. 满足适当的符合性评定程序;
4. 贴附CE标志及相关规定的标示;
低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
1. 具备安全性;
2. 依据完善的工程实务而设计、制造;
3. 贴附相关规定的标示(可以不必贴附CE标志) 产品归类与符合性评定模式的选择;
压力设备指令CE认证产品技术数据需求
1. 产品尺寸及压力规格说明;
2. 产品使用材料说明;
3. 产品设计及测试依据标准(ASME, ANSI, API, BS, EN…);
4. 产品外观图;
5. 产品设计图;
6. 品质系统文件(检验规范)(ISO 9001证书);
7. 材料证明文件(物理及化学特性);
8. 壁厚测试程序(水压, 气压测试…);
9. 说明书;
10. 测试报告(可于厂内进行测试);
11. 英文使用手册;
12. CE/产品标牌。
1999年欧盟再发布“移动式压力设备指令”(Council Directive 1999/36/EC of 29 April on Transportable Pressure Equipment),简称TPED。从压力设备发展史上看,这个指令是第一次把移动式压力设备从危险品运输法规里面分离出来的一部法规。这部法规适用于在欧盟境内危险品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用的移动式压力设备(TPE),包括新造和在用的、反复充装的和定期检验的压力设备。TPE的定义是指包括阀门和附件在内的、用于运输2类危险品(气体)以及稳定化氰化氢(6.1类)、无水氟化氢(8类)和氢氰酸(8类)用的罐式和瓶式容器。
TPED的主要内容
1. 对投放欧共体市场的新造移动式压力设备(指2001年7月1日以后制造的)进行符合性评审;评审的技术要求为ADR和RID;
2. 对投放成员国境内的新造移动式压力设备进行符合性评审;评审的技术要求为ADR和RID;
3. 对现有移动式压力设备(指2001年7月1日以前制造的)进行再评审;评审的技术要求为ADR和RID;
4. 对首次评审合格的移动式压力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确认这些移动式压力设备仍然是安全的、符合标准要求的,可以重复使用;
5. 评审模式为A,A1,B,B1,C1,D,D1,E,E1,F,G,H,H1等13个(与压力设备指令97/23/EC相同);
6. 评审和再评审必须由授权检验机构(NOTIFIED BODIES)和核准检验机构(APPROVED BODIES)来进行;评审合格和必须打印或粘贴π标志和评审执行机构的识别号码。
7. 所有成员国必须根据本指令要求转化为本国的法规、并作好一切准备工作,在2001年7月1日强制实施。
TPED指令中涉及的可移动压力设备
1. 所有容器类(指令94/55/EC附录A中规定的气瓶、管子、压力罐、低温容器、气缸包/气瓶束;
2. 所有罐类,包括可卸罐、罐状集装箱(移动罐)、油槽车用罐、电瓶机车/货车用罐或容器、油罐车用罐 (用于根据94/55/EC指令和96/49/EC指令附录运输2级气体,以及根据本指令附录VI规定的某些其它等级危险物质的运输,包括运输中使用的阀门和其它配件)。
以上定义不包括适用于小数量豁免规定的设备,和94/55/EC附录及96/49/EC附录中特别规定的设备,以及气溶胶喷罐(UN1950)和呼吸用具的高压气筒。
PPE是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的简写,所称PPE系指任何供个人为防备一种或多种损害健康和安全的危险而穿着或持用的装置或器具。 主要用于保护雇员免受由于接触化学辐射、电动设备、人力设备、机械设备或在一些危险工作场所而引起的严重的工伤或疾病。除了面罩,安全玻璃,安全鞋以外,个人防护设备包括了大量的呼吸防护设备、防护服、包括安全帽、护目镜、听觉保护器(耳塞)、安全手套、安全鞋、呼吸器和安全带。
PPE还应包括
1. 用数个装置或器具由制造商整体装配而成的,用以保护个人以防一种或更多潜在的同时发生的危险的一个组合设备;
2. 为执行某种特定活动,个人穿着或持用的与人身非防护性设备可分离地或不可分离地装配于一体的保护装置或器具;
3. 为使上述设备具备满意的功能和专有用途必不可少的可互换的PPE组件。
4. 任何与PPE一起投放市场的,用来将PPE与另一外接的,附加装置联结的系统,即使该系统在危险环境的整个期间并非要始终穿着或持用,均应视为该设备的组成部分。
个人防护用品范围种类
1. 头部防护用品
2. 呼吸器官防护用品
3. 眼面部防护用品
4. 听觉器官防护用品
5. 手部防护用品
6. 足部防护用品
7. 躯干防护用品
8. 护肤用品
9. 防坠落用品
EN1090是CE认证中建筑建材法规CPR下的关于对钢结构的标准。欧盟规定,在01/07/2014 之后,所有进入欧盟市场的钢结构必须要拿到EN1090证书,方能被允许在欧盟市场销售。
EN1090 认证是对钢结构企业体系的审核。主要考核企业的质量管控能力。其中主要包括:焊接人员资质、材质证书、质量管控文件、焊接体系建立、产品检测。
大体需要认证的要点如下: a.建立工厂生产管控体系FPC; 参考EN 1090-1, 6.3, P19;
b.选择执行等级EX1~4; 参考EN 1090-2, A.3, P 107;
c.材质证书验证;参考EN 1090-2, 5, P25,
d.建立焊接体系;参考EN 1090-1, Table B.1, P26;
e.产品性能参数确定;参考EN 1090-1, ZA.1, P30;
f. 签署符合宣告,使用CE 标牌。
EN 1090(钢结构和铝结构的施工)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 1 部分:结构部件符合性评定要求 第 2 部分:钢结构的技术要求第 3 部分:铝结构的技术要求
什么叫建筑产品
建筑产品是指任何以永久性方式包括在建筑工程内的任何产品,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物和土建工程。 建筑产品举例:火灾探测和火警系统、建筑五金件、瓷砖、建筑用玻璃纤维、地板、卫生洁具……
建筑指令是指编号为:305/2011/EU(CPR)(Construction Products Regulation)
各个欧盟成员国为了保证其境内的建筑物和土木工程在设计与施工上不对人、家畜(禽)、财产的安全构成威胁,同时为维护普遍的福利所遵循的其他基本要求;同时不仅关系到建筑物的安全,而且关系到健康、使用寿命、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经济因素和其他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因素。
CPR对建筑产品的要求
产品必须适用于符合其预定用途的建筑工程(整个工程和工程的各独立部分),同时要考虑到经济性,就此而论,工程必须在遵守包含以下基本要求的法规条件下满足这些要求。在正常维护的情况下,这些要求必须在经济合理的使用寿命内得到满足。本要求通常涉及可预期的行动。
1. 机械阻力及稳定性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使其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可能承受的载荷不会导致下列事故的发生:
——工程整体或部分倒塌;
——变形严重到不允许的程度;
——承载结构严重变形,引起工程其他部分或装置或安装的设备遭到损坏;
——事故造成的损坏与初衷不相称。
2. 防火安全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在突发火灾时:
——使结构承载能力维持一段特定的时间;
——使工程范围内火、烟的产生与蔓延受到限制;
——使火势向临近建筑工程的蔓延受到限制;
——使人员能逃离该工程或以其他方式得到营救;
——使救援人员的安全得到考虑。
3 . 卫生、健康与环境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保证其不对工程范围内的人员或邻里的卫生和健康构成威胁,尤其不能发生下列情况:
——释放有毒气体;
——空气中出现有害微粒或气体;
——释放有害辐射;
——对土壤或水造成污染和毒化;
——对废水、烟、废物或废液清除不当;
——工程各部分或其内表面出现潮湿。
4. 使用安全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得造成操作或使用过程中出现诸如滑移、跌落、碰撞、烧伤、触电、爆炸受伤等不能接受的事故危险。
5. 噪音防护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使工程范围内的人员及附近居民能觉察出来的噪音控制在低水平,使他们的健康不受威胁并能让他们在令人满意的环境中睡眠、休息及工作。
6. 节能及保温
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及人员情况,建筑工程及其供暖、制冷、通风装置必须在设计和施工上保证使用尽可能少的所需能量。
新电梯LIFT认证2014/33/EU《电梯指令》(以下简称LIFT指令)是欧盟针对电梯安全的指令。欧盟依据LIFT指令对直梯的安全部件和直梯产品进行EU合格评审。
在欧洲,电梯安全部件只有在它们具有CE标志且附有EC的符合声明的条件下才能投放市场。CE标志的获得遵照安全部件的EC型式试验(新电梯指令 2014/33/EU)。
电梯的指令 2014/33/EU 规定了安全部件的列表
1. 门锁装置,必要的情况下,轿门的门锁装置
2. 安全钳
3. 瞬时式(滚轮和楔块)
4. 渐进式
5. 防止上行超速的安全钳
6. 限速器
7. 缓冲器
8. 弹簧缓冲器
9. 耗能性缓冲器
10. 橡胶缓冲器
11. 液压缓冲器
12. 破裂阀(在作安全钳使用时)
13. 电气安全回路
14. 电梯整梯
1994年3月23日,欧洲委员会采用了“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94/9/EC)指令。这个指令覆盖了矿井及非矿井设备,与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把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及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气与薄雾。该指令是通常称之为ATEX防爆指令。 它规定了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要应用的技术要求——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和设备在其使用范围内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必须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它是以法语“ ATmosphere EXlosible ”命名的。 拟用于潜在爆炸危险环境的设备的制造商,应用 ATEX 指令条款并贴附 CE 标志,不用考虑应用其他更多的要求就可以在欧洲任何地方销售其防爆设备。随着工业爆炸事故的发生率不断的上升,以及产品的不断更新和拓展,欧洲于2014年2月26日对现有的防爆指令ATEX 94/9/EC 进行彻底的修正,ATEX新指令2014/34/EC将于2016年4月20日强制实施。
ATEX指令适用于所有用于或可能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以及在欧盟生产或销售的电气和机械设备、零部件、防护系统和特殊安全、控制和调节装置,这包括用于表面或矿区的设备和防护系统。
该指令也适用于安全使用必需的部件,以及在适用范围内直接对设备安全使用有利的安全装置,这些装置可以在潜在爆炸性环境外部。
ATEX 2014/34/EU指令根据安装设备的保护水平将设备划分为三个类别
1类(Category 1) — 非常高的防护水平
2类(Category 2) — 高防护水平
3类(Category 3)— 正常的防护水平
户外使用的设备的噪声排放指令是由欧洲议会及欧盟于2000年7月3日颁布的,指令号:2000/14/EC。指令颁布的目的是协调成员国的标准对噪声排放限值的设定,以及在生产阶段产品标识要求。
从2002年1月3日起,所有指令范围内的,已在市场销售的或投入使用的户外的设备都必须满足指令的规定。2002年1月3日以后,任何没有满足指令要求的产品,将被禁止在欧盟市场销售或被召回。
欧盟CE认证噪声指令要求
该指令仅适用于第12和13条款所涉及的机械设备清单,不适用于所有用于户外的机械设备。条款12中涉及的任何机械设备在市场销售或交付使用之前,生产商或其在欧盟地区授权的代表必须按照符合性评定程序对产品进行评审。
本指令适用于需采取噪音排放措施,及需在每台机械上均安装有显示其保证噪音水平标签的57种型号的户外设备。此外,该指令还为57种类型中的22种设定了噪音极限,对于有噪音极限的设备,还需有欧盟公告机构的参与。
主要认证模式
1. 内部生产控制加上技术文件评审,以及周期性评审程序,具体内容见附录4;
2. 单件评审程序,具体内容见附录7;
3. 附录8中提到的全面质量保证程序;
条款13中涉及的任何机械设备在市场销售或交付使用之前,生产商或其在欧盟地区授权的代表必须按照指令附录5要求对每一个型号的设备进行内部生产控制。
技术文件的评审
指令要求企业必须制定技术结构文件。我们将按照指令的要求评审技术文件,并提出必要的改进要求。
监督评审
确保生产商产品的持续符合性。
欧盟燃气具指令GAD(2009/142 / EC)包括的产品范围为:以气体燃料为主要能源用于烹饪、加热、热水、制冷、照明或洗涤的器具及用于这些器具的安全控制部件或组件,如果器具含有水来工作,则水的正常工作温度不超过105OC。纯工业工程用途的燃气燃烧设备不属于燃气具指令范围。
GAD认证产品范围:大部分适用燃气具指令的产品如炊具、烤箱、炉灶、烤架、茶/咖啡制造设备、热水器、结合锅炉、燃烧器、锅炉等用在酒店/家庭和餐馆场所的产品。
认证模式介绍
燃气具GAD指令CE认证主要流程
1. 样品型式检验(B证书),测试时间约2-4周;
2. 电气测试(如需要);
3. 技术文件准备(包括用户手册、技术图纸、证书使用材料、零部件证书、ISO9001证书等等);
4. 审核通过颁发CE证书,指导企业粘贴CE标识;
5. 周期性工厂审核。
注:以上所有的资料必须英文。
2016年1月18日,欧盟新游艇指令2013/53/EU开始执行,将取代老游艇指令94/25/EC。游艇指令是为了满足游乐船能够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而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与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制定出来的法规。它是以安全为主要目的而制定出来的法规。游乐船指令下细化了许多协调标准,每个协调标准对应一类产品。制造商对游乐船方面的某类产品进行CE认证时,需要符合指令2013/53/EU与相应协调标准的要求。制造商的产品由欧盟委员会授权的认证机构(NB)进行认证,如果达到要求,就可以获得《EC 合格声明书》以及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此时,制造商的产品就可以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
游艇指令产品范围
船体长在2.5~24米之间用于运动游乐目的的船(可以是出租,或是用于游乐训练的游乐船)。另外还包括船上的备件,它们为:
1. 船内或船尾发动机的点燃保护设备;
2. 游艇发动机的启动保护设备 ;
3. 方向盘,操纵机构,电缆组件;
4. 燃料箱和燃油管道;
5. 安装的舱口盖和舷窗。
游艇认证流程
1. 提交以下相关技术文件(若适用)
总布置图、甲板布置图、舱内布置图、船体结构图、燃油系统图、舵系结构图、交直流电路系统图、灰黑水管路图、浮性材料的规格、舱底泵规格、燃油箱规格等;
燃油箱压力试验报告(提供CE证书的除外)燃油管路系统压力试验报告;
LPG系统压力试验报告;
稳定性计算书/偏移载荷检验报告。
2. 现场检验
依据游艇指令下的适用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如
ISO 6185对充气艇的欧盟CE认证要求;
ISO 12217-2对帆艇的稳性及浮性的评估要求;
ISO 12217-1和ISO 12217-3对非帆艇的稳性及浮性的评估要求;
ISO 21487对游艇上永久性安装的燃油箱的检验标准和要求;
ISO 14509对游艇发动机噪音排放的检验标准及要求……
注:根据游艇设计类别以及认证模式,认证流程和所需提交技术文件将有所不同。
计量器具指令(Measuring Instruments Directive,简称 MID)2014/32/EU在2014年的10月30日实施。计量器具指令是包括自动衡器,加油机,长度和容积计量器具及水表,电表,燃气表等计量器具的欧盟指令。此指令的颁布目的是为制造商建立计量器具的单一市场,最终使消费者获益。
计量器具指令能够使制造商获得一个证书,通用全欧洲的目的。此外,计量器具指令提供给制造商提供了产品进入欧洲的一个选择合格评定的路径的范围。
欧盟出台计量器具指令(MID)是为了规范欧盟计量器具的单一市场,消除欧盟内部的贸易壁垒,以及更好地保护消费者。MID不仅是计量学的重要应用,而且也是计量产品合格评定的重要法规。该指令限定了十类计量器具产品,包括水表、气表和容积换算设备、电能表、热量表、计程器、废气分析仪、自动衡器等,范围覆盖了欧盟市场95%的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生产厂家应根据MID仪器分类原则,确定相应的技术要求和合格评定的模式。
计量器具指令MID的要求范围
计量器具被用在公众利益、健康、安全、秩序、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旅行、税收、关税等方面,所有的这些都在原则上要求符合MID的要求。
儿童按预定方式使用玩具,或考虑到儿童行为而按可预见的方式使用玩具时,不得损害使用者或第三方的安全或健康。玩具投放市场后,考虑到可预见的和正常的使用周期,必须符合该指令规定的安全和健康条件。
《欧盟玩具安全指令》的“玩具”定义
玩具是设计或预定为供14岁以下儿童游戏中使用的产品,但不包含根据该指令规定的圣诞节饰品、体育器材、仿真武器、儿童时尚珠宝等21类产品。
2001年12月3日,欧盟通过了《通用产品安全指令》(GPSD,General product Safety Directly,2001/95/EC),并要求各成员国从2004年1月15日开始全面实施,原指令92/59/EEC也因此作废。GPSD提出了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适用于除食品以外的一切消费产品,特别是对无专门法规(包含通用指令和特定产品指令)规定的产品安全要求做出了基本规定。因此,GPSD处于欧盟产品安全法规体系中的基础和水平地位;同时,GPSD是一些列产品安全专门法规的基础,从产品风险控制、产品安全责任等方面对这些专门法规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目的和范围
GPSD旨在确保哪些无专门产品法规(如玩具、化学品、化妆品、机械等)规定的消费品在欧盟境内的高水平的产品安全,从而保护消费者健康和安全,保障欧盟内部统一市场的正常运作。该指令也补充了专门产品法规未涵盖的一些规定,如有关生产商责任以及主管当局的权利和义务。该指令适用于非食品类的消费品,包括提供服务的所有产品,但不包括古董或二手产品。
产品的通用安全要求及合格评定方法
产品如符合欧共体有关安全条款时别认定是安全的,否则,产品应符合它在是市场上销售的成员国的法规,或符合欧盟官方公报公布的欧洲标准化的自愿性国家标准。如都不符合,产品应根据以下内容进行评定:
1. 由其他相关欧洲标准转化的自愿性国家标准;
2. 产品销售成员国制定的标准;
3. 委员会有关产品安全评定指南的建议;
4. 相关领域的良好行为规范;
5. 技术发展水平;
6. 消费者对于安全的期望。
生产商和销售商的职责
除了只可向市场投放安全产品这个通用安全要求外,生产商应告知消费者有关所提供产品的危险,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这些危险以及能够追溯危险产品。这些措施包括从市场上撤回产品,对消费者的足够且有效的警告,或从消费者手中召回产品。经销商也有责任提供符合通用安全要求的产品,监控市场上的产品安全,并提供必要的文件确保产品能被追踪。如果生产商或经销商发现产品是危险的,他们一定要通知主管当局,与主管当局进行必要的合作。生产商和经销商向主管当局通告的信息要求在指令附录Ⅰ中给出。对于严重危险产品,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 能够准确识别问题产品或问题产品批次的信息;
2. 问题产品存在危险的完整描述;
3. 所有与产品追溯有关的有用信息;
4. 为防止对消费者造成伤害所采取措施的描述。
2002年10月起,根据欧盟指令72/245/EEC,以及修正指令95/54/EC的要求,凡是进入欧盟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必须通 过e-Mark相关测试认证,标贴e标志,欧盟各国海关才会予以放行,准许进入当地市场。通常ECE成员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规的测试报告及证书。E/e Mark认证也是对欧洲共同市场,对汽车,机车及其它安全零配件产品,燥音及废气等。通过E/e Mark认证产品符合认证要求,授于合格证书。
应用范围
整车—即两轮或三轮以上之电机动交通工具,如客车、货车、摩托车、巴士及道路之外车辆。
汽机车零部件—车灯与灯泡、各种视镜、轮胎、轮圈、刹车、喇叭、防盗设备、安全带、汽车玻璃及排气管等。
汽机车零配件—安全帽、儿童安全椅、车内附属电器产品等。
认证流程
1. 前期咨询
2. 接收申请
3. 厂商签约并准备技术资料
4. 进行测试
5. 首次申请需作工厂检查
6. 测试报告及厂商技术资料送审
7. 欧洲交通部门发证
沟通前,可以准备这些信息
产品名称与型号、用途、目标市场,以及计划出口或交付时间。已有产品说明书、技术参数或项目要求时,也可以一并提供,方便进一步沟通。
不同产品对应的CE指令与协调标准不同,具体服务内容以产品评估结果为准。
LET'S GO FURTHER, TOGE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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